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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出租汽车行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2-12-20   按照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建立并保持出租汽车行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共谋行业和企业发展,12月7日,铁岭市出租汽车行业召开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由铁岭市城市出租汽车协会代表铁岭市出租汽车行业企业方和职工方、出租汽车驾驶员与铁岭市出租汽车行业工会分别签订了《铁岭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从此,铁岭市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合同得到依法规范,建立了劳动用工关系的长效机制。 文/李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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