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透视

网约车新规:私家车符合条件可转化为网约车运营

发布时间:2016-08-24
  7月28日下午,“专车新政”发布,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新政承认了专车的合法性,这也是我国首部网约车监管法规。
7月28日下午,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新规定义,市场上这些专车运营统一称为网约车,与传统的巡游出租车统筹发展。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介绍,新规明确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以及平台公司应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具备的营运条件和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断创新规范发展。
 
  网约车平台注册程序简化
 
  值得关注的是新政对网约车经营者以及车辆实施许可管理,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车辆和驾驶员都要符合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新京报记者发现,与去年10月10日公开征集意见稿相比,虽然都执行许可管理,但许可门槛和程序都有所放宽。征求意见稿之后争议很大的专车平台在哪运营就要在哪注册登记这项调整,新政规定,网约车平台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以后,就可以在全国开展业务。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申请条件也进一步简化,只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平台申请,就能获得运营资格。
 
  私家车有合法途径转为专车运营
 
  新政还规定,专车车辆不用变更为出租车性质,而是新增设了一个预约出租客运性质,相应地也调整了网约车报废限制。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主任程世东介绍,这个规定的调整主要还是考虑乘客的安全,为了让运营车辆保持一个良好安全的车况。如果是说车辆状况不够安全了,就退出了,如果你车辆不做运营了,8年以后还能开,那也不影响自己使用车辆。
对于备受关注的私家车能否从事专车运营,新政也给予了明确。私家车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就可以从事网约车运营。
新政规定,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在公安机关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服务所在地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才能开展服务。
 
  私家车符合标准可转为网约车运营
 
  根据新政,私家车必须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转化为网约车开展运营服务。这是否意味着专车运营完全向私家车敞开了大门?
从政策本身来看,只要满足三项基本条件,即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上,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符合要求的可以在公安机关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交通专家徐康明表示,这个表述并不是指私家车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从事运营,在满足部令的基本条件后,要依法通过程序将车辆转为运营车辆,才有可能满足专车运营的条件。
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还要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相应的门槛。“包括车辆的条件,车辆性质,都会有更细致的规范,也许有的地方就根本不允许私家车接入平台运营。”他说,这项内容在部令中只是有了一个最低的准入标准,这是一个框架性的要求。
发改委综合交通研究所主任程世东也表示,私家车转为运营车之后,行驶证上就要把非营运的车辆性质变更为运营,车辆实际上已经不是私家车,要按照营运车的报废标准报废。
 
  专车报废标准改成行驶60万公里
 
  新规明确,互联网约车纳入客运监管体系,平台、车辆和司机施行许可管理,也就是说,从事互联网约车运营是有前置条件的。新京报记者发现,新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这些前置条件都有所放宽,更适应互联网约车的发展,同时也强调了运营安全和责任。
新规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也就是说,从事专车运营的车辆要去公安交管部门更改车辆性质,行驶本上车辆性质一栏就要变成营运车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专车平台和司机不再需要复杂的申请许可程序,只要登记即可。车辆和司机的准入标准,则交给平台审核。
与去年10月10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不同,互联网专车8年强制报废的要求已经取消,转而以公里数作为专车报废的条件,新规以60万公里作为网约车的强制报废标准,如果行驶里程没到60万公里但已行驶8年,要求退出网约车经营。
程世东认为,车辆报废年限这个原来争议比较大,明确8年报废对个人车辆进入这个行业兼职行为影响比较大,根据各方意见,调整了报废条件,改成60万公里强制报废。这既体现了专车纳入监管,也体现了鼓励共享经济,鼓励行业创新。他说,这条规定也是为了保证用车乘客的人身安全,确保运营载客的车辆车况良好。
 
特大城市可管控网约车数量
 
  一些乘客担心,网约车纳入运营车辆管理后,会不会被要求提高价格、减少对乘客的优惠。甚至网约车未来形成垄断后,会不会垄断价格,任意涨价。
交通专家徐康明认为,网约车与巡游车是错位发展,在品质和价格上一定是会产生差距的,之前由于平台的大量资金补贴才会让消费者有价格低廉的感受,但平台补贴并不能持续,最后还会回归到合理的价格上。
新政也明确,地方政府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需要可实施政府指导价,地方政府后续还会根据本地情况出台细则,不排除有价格指导的规定,以适应当地的客运市场有序发展。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在解读新政时也表示,现在还有不少平台依然在高额补贴,高额补贴的情况下,这种市场的需求其实是虚高的,并不是实际的,很多的情况还没有完全显现。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程会强介绍,在价格方面,文件对专车价格没有直接干预,而是实施市场定价机制。程会强表示,在价格方面,中央加强指导,起宏观调控的作用,地方政府则要从当地人口规模、出行需求来调节网约车数量和价格。
此外,徐康明还表示,特大城市仍然可以对网约车的数量或运力规模实施管控。
 
  网约车司机须无暴力犯罪记录
 
  有记者问,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里面对驾驶员的资质进行了相关规定,规定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能不能解决此前网约车驾驶员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刘钊表示,针对网约车灵活性高、管控难度大等特点,《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人设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乘客出行安全。
出于提供安全驾驶服务的考虑。规定有要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从事运营。连续三个积分周期内积满12分的驾驶人显示其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守法意识和规则意识差,不能保证提供安全可靠的出行服务,特别是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的驾驶人,往往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果,更不宜从事网约车服务。
今年以来,个别地方发生了网约车驾驶人对乘客抢劫、故意伤害的案件,考虑到有暴力犯罪的人员主观恶性和现实危害性大,《暂行办法》将无暴力犯罪记录作为从事网约车行业的一道红线。
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考虑。对于有酒驾、醉驾、吸毒行为记录的驾驶人,《暂行办法》规定一律不得从事网约车服务。
 
  平台若经常遭投诉政府可终止其运营
 
  新政提出考虑到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根据服务性质,与驾驶员签订多样形式的劳动合同和协议,满足网约车灵活用工需求。有乘客担心,司机不与平台固定劳动合同,发生危险或者侵权问题怎么向平台追责?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程会强介绍,此次文件的一个亮点,是明确了政府的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车辆,通过网络公司向当地的主管部门申请,申请后发放网络运营车运输证,信息备案后就加强了政府的监管责任。程会强说,政府从主管变成了监管,乘客投诉不仅是向公司投诉,还是向政府部门投诉。
程会强说,如果出现乘客被骚扰的情况,过去要么是投诉无门,要么是平台只能做到赔偿了事。未来,政府不仅可以处理处罚平台,还可全面监管平台的运营。对于经常遭到乘客投诉或服务状况不佳的平台,政府可以终止其运营,并记入信用体系。
 
  专车是否会替代普通出租?
 
  与“专车新规”同时发布的还有《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将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纳入管理。
专车运营从出现到快速发展,一直伴随着争议。专车的发展也对传统出租车经营带来一些改变,新规承认了网约车地位,是否会促进网约车快速发展,从而替代传统出租车呢?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说,传统巡游车和网约车各有特点,今后它们谁被谁淘汰,还是取决于乘客,取决于市场。对巡游车来说,它很公平,老年人、年轻人大家都会招手拦车使用。另外,我们专家研究,在需求集中的区域,巡游车更集约,巡游车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价格是公开透明的,不会出现动态过度加价的问题。
“所以,这两种业态各有优势,这次明确要改革巡游车,经营权改革变成有期限、无偿,另外健全利益分配制度,今后就不用承包金,不用份子钱,驾驶员和企业合理分担风险利益。用价格来实行动态调整,保护驾驶员的权益。”刘小明说,今后应该是巡游车和网约车共同发展,融合发展。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王丽梅副会长认为,传统出租车的优势和服务特点还没有到可以被替代的时候,国外比我们国家发展出租车时间更长,也没有被替代。这取决于出租车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补充定位,可以为乘客提供便捷、低廉的出行选择。“我们行业也有信心,通过互联网+的这种融合,使行业向更好的未来发展。”
 
  拼车、顺风车以后还能开吗
 
  在《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那么以后还能和别人拼车或者是通过网约车平台打到顺风车吗?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介绍,之所在这个文件中对小客车私人合乘进行规范,是因为现在绝大部分网约车平台都兼有专车、快车、合乘(顺风车)和巡游出租汽车多种业务,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专车和快车,和合乘(顺风车)的界限不是很清晰,所以在《指导意见》中进行了明确。
交通部门对合乘这种出行方式是鼓励的,但受到鼓励的合乘需满足:仅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即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徐康明认为,不能将这条政策解读为无条件鼓励合乘,因为现在不少平台已经将这个形式用作规避政策的手段,这个具体的管理办法会由各地方政府制定。文/新 京
 
         本文选自2016年07月29日 新京报 (本刊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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